四、扩大人才引进与交流合作

  企业从省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根据引进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式,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20%给予个人补助,补助发放形式和补助期限由各市确定。企业引进外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按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50%向所在地政府申领引才补助,补助期限由各市确定。实施“海外金蓝领援皖”计划,每年从海外聘请一批技能专家到我省职业院校任教,按每人5000元/月标准给予援皖津贴。支持职业院校骨干教师赴德国、瑞士、澳大利亚等制造强国、职教大国培训。选派高技能人才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技能交流和帮扶活动,对交流帮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推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

  建立优秀技能人才技能资格越级申报、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制度。支持企业结合岗位需要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引导职业院校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操作规范开发课程、实施教学和学业水平测试,将职业教育办成就业导向的教育。完善政府购买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机制,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建设,培育社会化评审专家队伍,逐步实现教育培训与技能鉴定分离。每年开发5个左右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标准,按8万元/个给予开发资助,力争催生一批技能评价的“行标”“国标”。逐步将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交由行业协会、学会实施。

 

  六、发挥技能竞赛引领作用

  鼓励行业、企业广泛开展职工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并落实优胜选手待遇。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对纳入年度计划的省级竞赛,给予5-10万元赛事补助。加大对参与国际技能赛事的奖励力度,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给予代表中国队参赛选手5万元奖励,并给予受奖励人员的专家团队对应奖励。

 

  七、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政策

  鼓励支持各地和用人单位对优秀的、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实行特殊津贴制度或奖补政策。完善高技能人才政府评选奖励制度,省政府每两年评选200名安徽省技术能手、100名安徽省技能大奖获得者、50名“江淮杰出工匠”,颁发荣誉证书,给予每人2万元、5万元、2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万元、10万元追加奖励。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获得者可优先申报省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和安徽省劳动模范等表彰。

 

  八、强化载体平台支撑作用

  对国家认定的每届世界技能大赛主、副集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支持。到2021年,每年认定6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个新兴产业省级综合竞赛基地、2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每个200万元、200万元、10万元补助。建设5个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结合区域规划、产出绩效,给予每个3000万元支持。探索建设安徽职业培训网络大学,开发运用“职业培训包”,推行“互联网+培训”。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平台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性贷款。

 

  九、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

  整合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建立集约高效的现代职业教育管理运行体制机制,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就业促进、人才培养紧密衔接,大力推行“技能+学历”教育,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股权制、期权制等收入分配方式。对取得科技攻关、技术革新成果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收益中,通过奖金、股权等形式给予奖励。

 

  十、优化技能人才配套服务

  完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技能人才的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人事档案管理、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发布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建立技工“蓝卡”制度,依托社会保障卡加载标记功能,为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提供依据。完善技能人才落户政策,具备中级以上技能水平的省内农民工、外来劳动者,可在我省就业地按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优先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服务。

  加大对皖北三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支持,对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各地要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形成政策联动,并加强宣传解读,推进政策落地。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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